第一條 為了保證橋式起重機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中的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
本規(guī)程適用的起重機,包括通用橋式起重機、電站橋式起重機、防爆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冶金橋式起重機、架橋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和防爆梁式起重機等。
第三條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起重機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在中國境內生產、使用的起重機,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其中專門用于中國境外使用的起重機按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機,不符合本規(guī)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相關的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第五條 起重機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場所、環(huán)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其額定起重量 75t 以上(含 75t),除符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符合 JB/T 7688.15-1999《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鑄造起重機》相關要求。
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額定起重量不得大于 10t;
(二)電動葫蘆的工作級別不小于 M6 級。
第七條 起重機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活動。
起重機制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本規(guī)程要求的設計文件,并且對其制造的起重機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八條 起重機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文件:
(一)設計文件,至少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電氣和液壓系統(tǒng)原理圖;
(二)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第九條);
(三)安裝及其使用維護說明(內容見第十條);
(四)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書(實施監(jiān)督檢驗的產品);
(五)整機型式試驗證明(復印件、按覆蓋原則提供)。
第九條 制造單位向用戶提供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技術特性,包括主要參數、工作級別、主要結構型式、工作機構主要特性、適用工作環(huán)境、依據標準;
(三)主要受力結構件材料,包括材料標準、牌號、規(guī)格、制造單位、材料標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學成分、材料力學性能;
(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稱、零部件號、型號規(guī)格、制造單位、制造日期、產品編號,以及外構件合格證明;
(五)安全保護裝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名稱、裝置號、型號規(guī)格、制造單位、制造日期、產品編號、外構件合格證明,以及型式試驗報告或者型式試驗合格證;
(六)出廠檢驗報告,包括整機檢查、主要尺寸測量;
(七)銘牌實物復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項的格式和相關內容見附件 A。
第十條 制造單位向用戶提供的安裝及其使用維護說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體性能參數、用途及其對使用環(huán)境的要求;
(二)各機構和各系統(tǒng)的原理圖及其相應的說明;
(三)安裝說明及其要求;
(四)基礎荷載圖(起重機輪壓等);
(五)操作使用說明及其要求;
(六)維修保養(yǎng)說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運輸說明及其要求;
(八)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起重機出廠時,應當設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屬銘牌。銘牌一般設置在司機室內,無司機室的應當設置在明顯部位。銘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和型號;
(二)設備代碼(編排內容見附件 B);
(三)產品編號;
(四)制造許可證編號;
(五)額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車運行速度、小車運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機工作級別;
(十)防爆等級(防爆起重機);
(十一)制造單位名稱;
(十二)制造日期。
銘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監(jiān)督檢驗鋼印的位置。
起重機出廠時,應該在主梁明顯部位標注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字體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在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施工,并且對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設備施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其聯(lián)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其聯(lián)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及其基本參數、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書號(有要求時)、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yè)人員名單等。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基礎和軌道必須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由使用單位組織驗收,并且提供驗收合格證明。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對有關質量和尺寸進行檢查,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圖樣;
(二)相關的材料質量證明書;
(三)施工質量檢驗記錄;
(四)施工工程的設計計算資料;
(五)施工監(jiān)督檢驗證明(實施施工監(jiān)督檢驗的起重機)。
其中(一)、(二)、(四)項與使用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隱蔽工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后 30 日內移交給使用單位,并且出具施工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起重機應當在設計規(guī)定的工況和環(huán)境中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的選型和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起重機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本規(guī)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并且存檔保存。
第十九條 起重機制造、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制造、施工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數據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條 從事起重機制造、施工的作業(yè)人員,包括安裝、維修人員、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焊接人員、無損檢測人員,必須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或者無損檢測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工作。
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其操作人員(司機、司索、指揮),也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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