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車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環(huán)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吊車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吊車械。
二、吊車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yǎng)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檢查情況、維護保養(yǎng)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yǎng)記錄中。
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吊車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吊車性能試驗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和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吊車司機班前、班后必須嚴格按照《吊車械安全監(jiān)察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吊車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
五、吊車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guī)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yè)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yè)發(fā)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fā)出的起吊信號后,必須先鳴信號后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吊車穩(wěn)定后在繼續(xù)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tài)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吊車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wěn),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fā)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吊車工作時,與起重作業(yè)無關人員嚴禁在吊車上逗留。
十、吊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應堅持“十不吊”原則:
1、超過吊車械額定負荷不吊;
2、照明不足、指揮信號不明或非指揮人員指揮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懸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作業(yè)票、無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動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鋼絲繩磨損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體或者重量不明的物體不吊;
10、野外作業(yè)遇到大雪、雷雨、六級以上大風不吊。
十一、吊車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吊車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吊車,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
7、吊車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電線路電壓V(kV)<1 1--35 ≥60最小距離(m) 1.5 3 0.01(V-50)+3;
8、流動式吊車,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9、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吊車,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十二、施工中,遇到以下情況必須首先辦理安全作業(yè)票,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技術負責人到場指揮:
1、 起吊重量達到吊車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2、 起吊精密物體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3、 吊車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4、 兩臺及兩臺以上吊車械抬吊同一物件;
5、 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十三、兩臺及兩臺以上吊車械抬吊同一物體時:
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吊車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吊車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 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吊車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的額定能力。
十四、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吊車,主、副鉤不得同時開動。但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吊車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條規(guī)定。
十五、吊車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動臂式吊車在接近額定負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十六、未經公司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吊車械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
(文章來源:賢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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